消费者查询经营者资质的权利不能“被打折”     DATE: 2024-12-23 03:35:06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调查发现,被打折在一些外卖平台,消费询经有的查资质经营者在小程序中没有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的经营者虽然在食品销售页面“服务”一栏中标明“资质保障”,但“查看详情”链接无法点开;有的被打折食品经营者资质公示不清晰、识别度低;有的消费询经资质信息上传杂乱,增加了消费者的查资质识别难度。而进入某平台内食品经营者页面,被打折点击查看商家资质,消费询经查看几个商家后即出现“出错啦,查资质稍后再试试吧”的被打折提示。(据8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

合法、消费询经齐全的查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质是被打折商家规范服务和食品安全的基础性保障,也是消费询经商家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必备条件。如果商家的查资质经营资质不全,或者呈现给消费者的经营资质信息不全面、不规范、不透明,或者消费者查询商家资质信息障碍重重,商家和消费者就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商家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增加,消费者各项权益的受保障程度则下降。

商家“亮照经营”是一种法律义务,是征信建设的“规定动作”,也是一种商业惯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均要求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场主体还须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相关资质登记信息。《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实际上,商家的经营资质信息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消费者难以得到甚至得不到想要了解的商家资质信息,知情权就受到了限制,随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也就“缩水”了。

商家“亮照经营”是一种刚性的义务,商家应无条件地履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公示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清楚、不易识别,或者上传的资质信息链接无法打开,都触碰了法律底线,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入驻商家应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规范资质信息公示行为。外卖平台以及其他电商平台应承担起对入驻商家主体身份的核验、登记、管理责任,把无必要资质或资质不健全的商家拒之门外;制定统一的商家经营资质信息公示标准,结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利用数据手段对商家的经营资质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公示不规范问题,及时采取警示、责改、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予以干预。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行为和电商平台经营者管理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约谈、发布警示等手段,倒逼电子商务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的全面化、规范化、透明化,打破消费者查询商家资质信息的障碍。

虽然确实存在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设备或账户的“爬虫模式”过度收集商家的资质信息等行为,但保护商家的信息安全不是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的理由。如何保护商家的信息安全是商家和电商平台的事,商家和电商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无论如何,消费者的资质查询权等权利不能“出错”,不能“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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